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1571号
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景丽路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平,男,天津***电气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蓟县城区路灯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慕华,所长。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卫生局家属楼南。
法定代表人:杨东,经理。
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蓟县城区路灯管理所、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6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