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9执恢55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蓟运河大街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地球卫士(天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H×××××的蒙迪欧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9执恢55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蓟运河大街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地球卫士(天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H×××××的蒙迪欧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