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39L(3-1)),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申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秀娟,女,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李楠,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韩争,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韩宝发,男,194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男,200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秀娟、李楠、韩争、韩宝发、**返还原物纠纷【(2021)津0110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五被执行人占用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北侧图号300-106-8电业基地内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并执行案件受理费4987.5元,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案件受理费4987.5元已执行到位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返还土地事项因客观原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1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颖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