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2民终6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交的养老保险证明和退休证均能证明养老保险是由被上诉人交纳,退休工资是由被上诉人发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续订2007年4月29日至2012年4月28日的劳动合同后,于2010年3月1日与天津市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讯工程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1日与天津市顺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1日与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天津市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讯工程处、天津市顺成物业服务公司及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公司都是被上诉人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市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讯工程处、天津市顺成物业服务公司现均已注销,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之所以可以提供上诉人与天津市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讯工程处、天津市顺成物业服务公司及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因为这些资料都保存在被上诉人处,这也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供2010年2月28日之前用人单位实际发放工资待遇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错误。首先,工资制度是国有企业管理最严格的部分,工龄工资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逻辑,足以推断出2010年2月28日之前被上诉人每月少发工龄工资的事实。其次,一审法院应当到被上诉人的组织部和档案馆调取相关证据。最后,二审中上诉人又提供了一些新证据,包括2010年2月份之前的部分年月工资单及银行工资收入流水证明予以佐证,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或部分上诉请求。 送变电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送变电支付***自1997年至2021年11月期间因少计算工龄造成的工资及相关收入的经济损失9647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送变电提供转正申请表显示,***1991年7月1日进入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讯工程队。经查,该工程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后名称变更为天津市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讯工程处,现已注销,送变电系其唯一股东。 送变电提供的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显示,***与天津市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讯工程处曾续订2007年4月29日至2012年4月28日的劳动合同,后***于2010年3月1日与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公司(即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1日与天津市顺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1日与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退休证记载退休年龄50,参加工作时间1991年7月,缴费年限合计30.05,退休申报单位为送变电。 ***提供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送变电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但表示**是案外人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人事。聊天内容中显示***将1125.7元保险个人补缴部分转至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账户。 ***提供的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7日银行流水显示,支付其工资的单位为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提供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显示其养老保险在送变电缴纳,另四险在案外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及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缴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送变电提供的有关***签约情况的证据显示,***2010年3月1日起分别与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顺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2010年3月1日后由送变电为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证据,故***2010年3月1日之后与送变电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情况,***并未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发放其工资等待遇的有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了证据一、***1996年12月19日就业证,用以证明就业证上显示用人单位是被上诉人;证据二、天津市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讯工程处、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公司、天津市顺成物业服务公司三个公司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用以证明这三个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都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被上诉人提交了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发文)(法律数据库打印文件),用以证明上诉人的养老保险以被上诉人名义缴纳的原因,上诉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送变电提供的***转正申请表及其所签劳动合同显示***自入职起先后与天津市送变电工程公司通讯工程处、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公司及天津市顺成物业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显示不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驳回***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王 新 审 判 员  薛 晨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