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1013号
原告:***。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翔纬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魁,总经理。
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滨海新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起。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新城村南门路1号。
负责人:***。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湾国兴路与津同道交汇处东北角。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滨海新区**拆迁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