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1013号 原告:***。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翔纬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魁,总经理。 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滨海新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起。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新城村南门路1号。 负责人:***。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湾国兴路与津同道交汇处东北角。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滨海新区**拆迁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