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322民初4327号

原告: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J-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7858136J。

法定代表人:李全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瑞、胡雨洁,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古典工艺研究中心第**构代码56539219-5。

法定代表人:钟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沙勇,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君,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原告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3元,减半收取计4186.50元,由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发

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

人民陪审员  潘 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