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322民初4327号
原告: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J-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7858136J。
法定代表人:李全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瑞、胡雨洁,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古典工艺研究中心第**构代码56539219-5。
法定代表人:钟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沙勇,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君,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原告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3元,减半收取计4186.50元,由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发
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
人民陪审员 潘 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