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9694号之一
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东平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81.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詹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