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386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住蚌埠市怀远县荆涂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告:曾玉桂,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曾玉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