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711号
原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玉桂,男,成年,汉族,高邮市,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曾玉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