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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曾玉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6249号
原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五岔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曾玉桂,男,成年,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曾玉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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