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3870号
原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五岔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曾玉桂,男,成年,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曾玉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远且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