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

2621江苏维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621号之一
原告:江苏维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西塘公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项志才,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维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维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维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维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70元,由原告江苏维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