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23民初1628号
原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桐城市同安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1046584K(1-2)。
法定代表人:项宗祥,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达生,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3101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8元,减半收取计5514元,由原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