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2223号
原告:苏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苏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2元,减半收取计3641元,由原告苏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