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与无锡市圣元电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1501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市圣元电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机构代码:68833842-0。
法定代表人:周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沭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机构代码:55956642-7。
法定代表人:颜金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圣元电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7857号。申请人无锡市圣元电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张节元以其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一辆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圣元电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闵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