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2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95664276。
法定代表人颜金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俊猛、连细平,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2254D。
法定代表人王鹭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闽05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61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3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2.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
3.2018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鹭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4月27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但因查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暂无法实施。
5.2018年8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邮寄了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2018年9月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少量银行存款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程越
执行员  林大华
执行员  庄俊泓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曾琸滢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