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与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02民初2352号
原告:***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常泰路口。
法定代表人:颜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猛,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细平,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俊。
原告***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与被告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和解,被告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辜伟隆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