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工业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2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省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工业大学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省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工业大学以与被上诉人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省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工业大学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工业大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4元,由湖北工业大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