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工业大学、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工业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2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省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工业大学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省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工业大学以与被上诉人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省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工业大学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工业大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4元,由湖北工业大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