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1824号
原告: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工业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省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业大学、湖北省省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