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来凤县昆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7民初140号之一
原告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南二路12号奥山创意街区3栋9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36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昆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绿水镇上寨大道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0581330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52年10月2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凤县昆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矛盾争议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刘仲
人民陪审员田南昌
人民陪审员金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