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东乡县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10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乡县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渊山岗陶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6#1单元1004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76号广苑大厦A座20层6K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东乡县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乡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乡县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彭珺
代理审判员范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