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平,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76号广苑大厦A座20层6K室。
法定代表人:付宇东,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第三人:李熙,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李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先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范玥瑒
书 记 员 钟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