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110民初1848号
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联合运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27元,减半收取计9113.5元,由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晋平
法 官 助 理 杨 莹
书 记 员 张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