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缆电缆有限公司

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7447号
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坤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男,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京缆电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
法定代表人:周晟。
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崔立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