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缆电缆有限公司

京缆电缆有限公司、河南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8财保122号
申请人: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小河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89845114M。
法定代表人:王坤慈。
委托代理人:毕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建设路盛德国际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MA47WED650。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
被申请人:陕西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商贸大街239号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P9EE4W。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
申请人京缆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支行账号为2559××××3060和被申请人陕西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账号为1024××××5066两个账户中的存款12761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支行账号为2559××××3060和被申请人陕西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账号为1024××××5066两个账户中的存款127611元。
案件申请费1158元,由申请人京缆电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内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红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