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恢5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坤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协议履行并自愿终结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恢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