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新冶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新冶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宝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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