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康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安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5民初422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安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安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寻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