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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5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30号
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瑞。
委托人曹南、王涛。
申报人武汉科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英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3165756)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武汉科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李 芳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