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双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81民初3590号
原告:宁夏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6CBYW9K。
法定代表人:李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双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0FQ2RD6K。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宁夏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宁夏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夏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7元,由宁夏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宗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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