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迅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迅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宝鸡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迅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小区8幢3单元3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731XM。
法定代表人:郑小杰,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45046863Q。
法定代表人:李有林,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03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963511.50元(包含执行费12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其他收益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