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

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4652号
原告: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冬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楠楠,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原告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