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951号
原告:青海迈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JAQ1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陶家寨小区3号楼1单元1191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31230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1号楼1幢2单元21002室。
法定代表人:冬川,该公司总经理。
青海迈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迈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管辖有误为由,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青海迈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迈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82元,退回青海迈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漆 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 晶
书 记 员 张保芳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