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5民初239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文盲,村民,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毛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8CN591。住所地:延安市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
被告:宗世生,男,1965年06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初中文化,住吴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世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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