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638号
原告:陕西秋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喆,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毛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秋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秋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秋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46元,剩余646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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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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