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鑫沃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鑫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志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毛女。
申请人西安鑫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6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700700.74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700700.7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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