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111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8CN591。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华丰小区4栋4层办公区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2-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