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381号
原告: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于景来,职务: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梁博,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