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2号
原告: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梁明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秦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后为183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