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鑫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财保163号
申请人:肇庆鑫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东面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自编101(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WJHLT4Q。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委托代理人:罗太亮,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74Q。
法定代表人:梁某1。
申请人肇庆鑫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保全金额609762.82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11××××××××8010001494)内的存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保全金额609762.82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11××××××××8010001494)内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3569元,由申请人肇庆鑫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雪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