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鑫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铭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梁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鑫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鑫辉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淑林。
上诉人陕西铭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鑫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21)粤1284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陕西铭博公司提起上诉后,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陕西铭博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铭博公司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铭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谢肇雄
审 判 员 苏文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少燕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