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甲雷,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2号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泰山石敢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天平湖西侧环湖路以东泰山美墅B2别墅。
法定代表人:孙启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石敢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王乐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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