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06月04日出生,住金乡县。。
委托代理人:孙朝川,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9922613L,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乐梦中心2号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
委托代理人:侯存玉,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28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林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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