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11民初868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甲雷,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2号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财务经理。
被告: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铁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环湖西路商业B2-104号。
主要负责人:万亮,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星,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福业公司)、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铁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福业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甲雷,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济南福业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泰安泰山石敢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将泰山石敢当文化旅游区项目施工三标段发包给被告,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施工员工作。被告共欠原告2021年1月份—2021年5月份工资60000元,被告在《泰山石敢当文化旅游区项目施工三标段管理人员工资表》盖章确认,但是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济南福业公司、济南福业分公司共同辩称,答辩人并未雇佣原告提供劳务。“泰山石敢当三标段”项目答辩人已经将工程转包给张顺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答辩人并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原告并非答辩人雇佣的员工,原告系张顺手底下的工人。答辩人之所以在《工资表》加盖公章,系甲方要求,必须加盖公章之后才予以发放款项。另外答辩人已按张顺的指示,该项目全部款项已经全部向张顺支付完毕,并且已经付超,答辩人不存在扣押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事实。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承接泰山石敢当文化旅游区项目施工三标段工程,并雇佣原告***在该建设工地担任施工员。2020年12月19日,工地现场负责人制作管理人员工资表一份,其中载明***5个月5天工资总计51650元,同日,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支付51650元工资。2021年4月6日的涉案工程水泥供(领)货验收单中***作为领用人签字,济南福业公司在领用单位处盖章。2021年5月的涉案工程商砼供(领)货验收单中***作为领用人签字,济南福业公司在领用单位处盖章。2021年5月2日的涉案工程钢筋量对账单中***在施工单位处签字,济南福业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2021年5月的涉案工程商品混凝土对账单中***在施工单位处签字,济南福业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2021年5月13日,工地现场负责人制作泰山石敢当文化旅游区项目施工三标段管理人员工资表一份,主要载明2021年1月份—2021年5月份工资合计金额288000元,其中载明***月薪12000元,出勤5个月,需付金额60000元,工种施工员,济南福业公司在该份工资表上盖章。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60000元工资未果,双方为此成讼。
被告济南福业公司为证实其所抗辩的涉案工程已转包给案外人张顺施工、***系张顺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提交其与张顺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张顺代济南福业公司实施济南福业公司与建设单位承诺的任何条款,并承担相应债权、债务及经济责任,由张顺组成现场施工项目部,项目部经理由张顺担任,负责整个工程的具体施工及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及资金运作等全部工作,工程中标后,管理费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提交其与张顺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一份,对施工安全进行了约定。被告济南福业公司为证实其所陈述的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法人李俊向***支付51650元工资系因张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工资遂请求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法人代为支付,提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的张顺系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两张,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泰山石敢当文化旅游区项目施工三标段管理人员工资表、水泥供(领)货验收单、商砼供(领)货验收单、钢筋量对账单商品混凝土对账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泰山石敢当文化旅游区项目施工三标段管理人员工资表中盖有被告济南福业公司公章,结合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的供(领)货验收单中有原告在领用人处签字且有被告福业公司在领用单位处盖章,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的对账单中施工单位一栏有原告签字且盖有被告济南福业公司的公章,加之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曾向原告***支付51650元工资,足以证实原告受雇于济南福业公司的事实。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抗辩涉案工程已转包给张顺,原告系张顺雇佣人员,但其提交的与张顺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施工安全协议》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济南福业公司已实际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张顺,亦无法证明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未提供其他能够证实原告受雇于张顺、工资应由张顺支付的证据,故对济南福业公司的此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抗辩其法定代表人李俊向***支付51650元工资系代张顺发放,在原告与被告济南福业公司均认可原告***本人与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之间没有其他业务往来及交易的情况下,该51650元款项应认定为系济南福业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工资,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提交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的张顺系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不能证明其所述,其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济南福业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欠付原告工资60000元,由被告济南福业公司盖章的工资表予以证实,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抗辩之所以在工资表加盖公章系甲方要求必须加盖公章之后才予以发放款项,被告济南福业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诉请被告济南福业公司支付工资6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可自2021年12月31日(受理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本案第二被告济南福业分公司,原告主张涉案工程系济南福业分公司实际施工管理,但未提交任何有关济南福业分公司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济南福业分公司不是本案欠付工资的付款主体,济南福业分公司不应向***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济南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妹菊
书 记 员  刘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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