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1090号
原告: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西冈基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品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XX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品越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