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4民终292号
上诉人攀枝花市全景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3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3民初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攀枝花市全景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群
审 判 员 黄 雷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夜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