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403民初325号
原告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攀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全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川0403民初509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川04民终292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6月11日,被告全景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2020年11月6日,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地质测量队对案涉工程的回填材料系煤矸石还是透水性片石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涛、徐玉珠、被告全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晓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董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全景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高速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载和审理查明的情况,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8日,全景公司在G4216蓉丽高速K703+177m宝鼎特大桥54号桥下开挖煤矸石,属于在大型桥梁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全景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高速公路当时处于通车状态。该事件发生后,该高速公路的涉及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及众多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丽攀公司作为公路经营企业,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及时修复,恢复通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全景公司承担。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从事公路养护作业需要相应的资质,并非任何单位均可实施。全景公司辩称原告采取由第三方施工的形式进行处置,不符合政府的要求,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的相关费用问题。
(一)丽攀公司要求支付工程养护部的工程费用721,045.6元,全景公司有异议,并申请鉴定。经诺立达公司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工程养护费如下:1.工程应急费用28,905.28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修复水沟工程费用1930.13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新增排水沟工程费用79,239.12元,被告有异议,认为无必要修建。本院认为全景公司在丽攀高速宝鼎特大桥54号桥下开挖煤矸石,涉及数千立方米,极大地改变了原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于高速公路的养护需要专业资质。丽攀公司在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后,根据现场的情况新增该排水沟并无不当,全景公司辩称不承担该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该费用79,239.12元本院予以确认。4.利用方回填工程费用37,029.51元,被告有异议,认为过高。依据丽攀公司提供的验收证书等证据,该抢险工程施工中存在抢险保通挖方、抢险保通填方,涉及1640.19立方米,丽攀公司主张的该部分金额59,762.64元高于该鉴定金额,全景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于该费用37,029.51元予以确认。5.外运回填工程费用,原被告对于其中涉及的外运材料、运距、工程量、单价等有争议。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运距达成共识为4.5㎞至5㎞,外运材料经司法鉴定确定为煤矸石,但对工程量、单价,双方仍有争议。关于工程量,依据丽攀公司提供的验收证书等证据的记载,该抢险工程施工中填透水性材料7541.81立方米,有丽攀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该数据远低于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采空断面计算的数据。丽攀公司在起诉状中记载的“达6000立方米”并非准确数据,在审理中,丽攀公司也未自认。全景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不能简单以推断的数据对此进行否认,应由全景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于丽攀公司主张的工程量7541.81立方米予以确认。关于单价,诺立达公司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按煤矸石填筑时,未考虑回填材料费,且本案审理中,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证实填筑的煤矸石没有支付具体费用。依据诺立达公司和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地质测量队的鉴定意见,本院按综合单价42.15元/m3(运距4.5㎞与5㎞综合单价的平均数,不含煤矸石材料费,包括挖、运、填费用)计算外运回填(煤矸石)工程费用,确认该部分费用为317,887.29元。
(二)丽攀公司要求支付球形摄像机的费用36,816元,全景公司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记载,球形摄像机购置费用为32,310元。全景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赔偿球形摄像机租赁费3000元,因丽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球形摄像机已经不能使用或实际损失状况,但考虑其拆除后,对其再次安装、使用有一定折旧损失及影响,故被告同意赔偿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三)全景公司支付诺立公司的鉴定咨询服务费22,735元,本院予以确认。因该事件因其行为而引起,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丽攀公司要求支付路产管护与安全部的告示宣传资料费21,980元。依据丽攀公司提供的资料制作清单、照片、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丽攀公司在事发后确已制作相关告示宣传资料,其支付了爱上印务21,98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示、宣传,对于该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五)丽攀公司要求支付经营开发部的技术服务及设计费190,000元。全景公司有异议。依据丽攀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咨询审查报告、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丽攀公司在该事件发生后,确已向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支付了技术服务费为30,000元、设计费160,000元,全景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于其不支付该费用的理由不予采纳,对该费用19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六)丽攀公司要求支付收费管理部的通行费收入损失271,636元。对于丽攀公司提供的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3月10日现金IC卡对账报表、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21日现金IC卡对账报表、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3月10日现金IC卡对账报表、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10日现金IC卡对账报表、关于G4216蓉丽高速新庄收费站至庄上收费站实行交通管制后造成车辆通行费收入流失的报告,全景公司不予认可。丽攀公司提供的该材料系其单方制作,实行交通管制的该路段在当时并未实际收取通行费,丽攀公司对于该损失并未申请进行评估,仅依据其提供的该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张的金额,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于丽攀公司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丽攀公司要求支付交通费、餐费、专家费15,082元。依据丽攀公司提供的关于请求派遣专家到现场对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进行咨询设计的紧急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住宿费发票等证据,丽攀公司支付的交通费7252元、住宿费518元,本院予以确认。丽攀公司要求支付餐费1312元,其未提供相应的菜单、用餐人数、姓名等证据,仅依据餐饮费发票不足以认定该费用与处理该抢险工程有关,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丽攀公司提供的关于宝鼎特大桥处置专家费说明,系其单方制作,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并且本院已支持其设计费及技术服务费的主张,故对于其要求支付专家费6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丽攀公司依据考勤表、交通管制期间加班费用明细表、交通管制期间加班人员用餐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要求支付员工加班费用70,477元、员工加班伙食补贴8769元。该事件发生后,丽攀公司为及时消除隐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和防护措施,必然涉及大量人员的投入,所产生的成本并非其日常经营成本,该部分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对此,全景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全景公司辩称不承担该费用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于丽攀公司的该请求予以支持。
(八)丽攀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的赔偿费用从本案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被告实际履行义务时止。因双方在事发之后并未协商一致,未对相关费用的给付金额及支付时间达成共识,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丽攀公司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用70,000元,因双方并未对律师费用的承担达成共识,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双方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十)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地质测量队的鉴定费134,200元。因丽攀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外运回填材料为透水性片石,并按此材料计算赔偿费用,全景公司主张为煤矸石,二种材料价格相差较大。通过鉴定,确定为煤矸石,故丽攀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应当由丽攀公司承担此笔鉴定费用。全景公司申请诺立达公司鉴定人员出庭,产生的鉴定人出庭费用6320元,由全景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全景公司应支付丽攀公司工程应急费用28,905.28元、修复水沟工程费用1930.13元、新增排水沟工程费用79,239.12元、利用方回填工程费用37,029.51元、外运回填工程费用317,887.29元、球形摄像机损失费用3000元、告示宣传资料费21,980元、技术服务费30,000元、设计费160,000元、交通费7252元、住宿费518元、员工加班费用70,477元、员工加班伙食补贴8769元,合计766,987.33元。已由全景公司垫付的鉴定费134,200元,应当从赔偿费用中扣除。对于丽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7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向攀枝花市发改委发出《关于丽江至攀枝花高速公路攀枝花段项目核准的批复》,记载该项目的业主为丽攀公司。2016年6月26日,丽攀公司作为业主,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G4216丽攀高速公路攀枝花段、华坪段小修保养工程合同,该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8日,全景公司在G4216蓉丽高速K703+177m宝鼎特大桥54号桥下挖取煤矸石。2019年1月29日,丽攀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六支队六大队(以下简称高速执法大队)等部门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2019年1月30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八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八大队)、高速执法大队、丽攀公司作出《关于G4216蓉丽高速新庄收费站至庄上收费站实行交通管制的公告》。该公告记载:“因G4216蓉丽高速公路K703㎞宝鼎特大桥桩基重大安全隐患检修,需对新庄收费站至庄上收费站实行交通管制……管制时间:2019年1月30日21点起,恢复正常通行时间待定。禁止所有车辆通行……”同日,丽攀公司路产管护与安全部向公司领导报送签报,该签报记载:急需在新庄收费站、庄上收费站赶制一批绕道告示落地牌和告示画布,同时制作温馨提示宣传单在各收费站进行发放,预计制作费用为22,000元。之后,丽攀公司在攀枝花市东区爱上印务(以下简称爱上印务)制作绕道告示落地牌、宣传纸、绕道告示画布。
2019年1月30日、2月1日,攀枝花市高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就该事件发了简报。2019年1月31日,丽攀公司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发出《关于请求派遣专家到现场对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进行咨询设计的紧急函》。2019年2月2日,交警八大队、高速执法大队、丽攀公司作出《关于G4216蓉丽高速新庄收费站至庄上收费站实行交通管制的公告(二)》。该公告记载:“经对宝鼎特大桥桩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紧急处置,该路段暂可确保部分车辆通行。一、攀枝花市至云南省华坪县方向:主线所有车辆由新庄收费站下高速,高度不超过2.5米的车辆可重新从新庄站上高速;高度超过2.5米车辆下高速后绕行310省道至庄上收费站上高速。二、云南省华坪县至攀枝花市方向:主线所有车辆由庄上收费站下高速,高度不超过2.5米的车辆可重新从庄上站上高速;高度超过2.5米车辆下高速后绕行310省道至新庄收费站上高速。三、陶家渡站:允许往攀枝花市方向的所有车辆上高速通行;高度不超过2.5米的车辆允许上高速前往云南省华坪县方向。四、调整后管制时间:2019年2月2日22点起,恢复正常通行时间待定”。
2019年2月3日,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现场收方单记载:“1月29日下午开始安排3人一组一辆皮卡车对宝鼎特大桥被挖空处及桥上巡查;2月3日结束,8小时为一台班。2月2日为防止货车经过宝鼎大桥,在新庄收费站C匝道(至庄上收费站方向)、陶家渡收费站C匝道(至庄上收费站方向)、庄上收费站C匝道(至新庄收费站方向)各安装2.5m限高杆一套,均采用DN108*5钢管,6根2.5m高竖杆、2根6mm长横杆、1根9m长横杆(新庄C匝道);钢管表面包裹反光膜;立杆迎车方向摆放一个防撞桶。后附照片。钢管重量:36×12.69=456.84㎏。反光膜:3.14×0.108×36=12.21㎡。防撞桶:6个。皮卡车:16台班。人工48个。”2019年2月18日,高速执法大队向全景公司送达川交高执六支六大违通[2019]1号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违法行为通知书记载:“经调查,本机构认为你单位于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8日,在G4216蓉丽高速K703+177m宝鼎特大桥墩下开挖煤矸石的行为,涉嫌构成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在大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内挖砂、取土的违法行为……本机构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19日,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现场收方单记载:“在新庄收费站进、出站设立5个标志牌指引车辆行驶。后附照片。标志牌5套。”2019年2月20日,全景公司向高速执法大队提出申辩意见。
设计研究院出具了川交勘设(公咨)审[2019]21号丽攀高速公路宝鼎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咨询审查报告。该咨询审查报告记载:“2019年1月31日,我部收到丽攀高速公路业主公司的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2月1日安排两位桥梁专家赴攀枝花,对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存在桩基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了现场察看……咨询意见:3.1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第54、55号墩桩基之间土体被挖空,最大高度达8m,减少了有效桩长,且54号桥墩的4根基桩处于偏压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对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通行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是必要的、合理的。3.2立即对该桥第54、55号墩实施变形观测(至本隐患处治完成后3个月),每天观测一次,雨后或特殊情况(如发生地震后等)加密观测,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有关各方研究出来。3.3在不发生明显降雨或特殊情况(如发生地震后等)的条件下,目前可允许小型货车(2轴并10T以下)通行;尽快对该桥第54号桥墩的基桩挖空侧进行适当反压。3.4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处治设计,对临金沙江及冲沟侧的既有挡墙身适当增设泄水孔后,及时对该桥第54、55号墩之间挖空的部分进行回填处理(宜采用级配良好的砂砾石,并不得采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原地面高程处,并完善回填后地表的防排水措施之后,可取消该路段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恢复正常通行。”
2019年3月6日,高速执法大队作出川交高执六支六大罚[2019]1号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记载:“经查明: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8日,全景公司在G4216蓉丽高速K703+177m宝鼎特大桥54号桥下开挖煤矸石的行为,构成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在大型桥梁周围二百米范围内挖砂、取土的违法行为……本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高速执法大队作出川交高执六支六大结[2019]1号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处罚结案报告。该报告记载:“2019年1月29日9时38分,接丽攀高速公路公司路产维护队电话举报,称G4216蓉丽高速攀枝花段K703+177m处宝鼎特大桥桥下发现违法施工现象,可能对高速公路桥梁造成安全隐患……”2019年3月10日,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现场收方单记载:“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0日永久性回填时,为满足环保要求,对透水性材料运输路线施工现场进行洒水作业。洒水车:3台班。”同日,爱上印务向丽攀公司出具了价税合计21,980元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3月15日,丽攀公司与设计研究院签订了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设计内容为该抢险工程的施工图,合同总价格为160,000元。2019年3月20日,丽攀公司与设计研究院签订了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咨询审查合同,该合同约定丽攀公司委托设计研究院组织专家对该抢险工程进行咨询审查,形成专家咨询审查意见,合同总价款为30,000元。
2019年3月28日,丽攀高速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验收证书记载:“承包单位:绿化公司。监理单位:四川省公路工程监理事务所。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抢险保通挖方1640.19m3,抢险保通填方1640.19m3,填透水性材料7541.81m3,C20级混凝土基础103.5m3,浆砌混凝土打气砖57.5m3,M7.5级砂浆砌红砖6m3,水泥砂浆墙面抹灰267m3。本合同段工期原计划15天,实际12天。本次处治严格按照设计及变更设计实施,处治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处治工期满足公司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工程数量经业主和监理现场收方。”2019年6月12日,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丽攀公司出具了技术服务费为30,000元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备注: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咨询审查合同)。2019年6月14日,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丽攀公司出具了设计费为160,000元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备注:丽攀高速公路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2019年7月4日,丽攀公司转账支付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宝鼎桥处治工程设计费160,000元。
2019年5月27日,全景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宝鼎特大桥处置费用进行鉴定。在本院组织证据交换过程中,全景公司申请对球形摄像机的价格进行评估。2019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诺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立达公司)对丽攀高速宝鼎特大桥桩基安全隐患抢险工程中所挖煤矸石回填恢复的费用进行鉴定以及对球形摄像机的价格进行评估。2019年11月20日,诺立达公司作出诺立达[2019]鉴字第04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意见如下:1.工程应急费用为28,905.28元;2.修复水沟工程费用为1930.13元;3.新增排水沟工程费用为79,239.12元;4.利用方回填工程费用为37,029.51元;5.球形摄像机购置费用为32,310元;6.外运回填工程费用如下:(1)外运材料煤矸石,回填总体积6000m3,运距1㎞,外运材料工程量4359.81m3,综合单价23.85元/m3,合价103,981.47元(被告主张工程量及运距);(2)外运材料煤矸石,回填总体积6000m3,运距10㎞,外运材料工程量4359.81m3,综合单价63.31元/m3,合价276,019.57元(被告主张工程量,原告主张运距);(3)外运材料煤矸石,回填总体积9182m3,运距1㎞,外运材料工程量7541.81m3,综合单价23.85元/m3,合价179,872.17元(原告主张工程量,被告主张运距);(4)外运材料煤矸石,回填总体积9182m3,运距10㎞,外运材料工程量7541.81m3,综合单价63.31元/m3,合价477,471.99元(原告主张工程量及运距);(5)外运材料片石,回填总体积6000m3,运距1㎞,外运材料工程量4359.81m3,综合单价70元/m3,合价305,186.7元(被告主张工程量及运距,套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126.11元/m3,总价差244,628.94元);(6)外运材料片石,回填总体积6000m3,运距10㎞,外运材料工程量4359.81m3,综合单价70元/m3,合价305,186.7元(被告主张工程量,原告主张运距,套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165.57元/m3,总价差416,667.04元);(7)外运材料片石,回填总体积9182m3,运距1㎞,外运材料工程量7541.81m3,综合单价70元/m3,合价527,926.7元(原告主张工程量,被告主张运距,套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126.41元/m3,总价差423,170.96元);(8)外运材料片石,回填总体积9182m3,运距10㎞,外运材料工程量7541.81m3,综合单价70元/m3,合价527,926.7元(原告主张工程量及运距,套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165.57元/m3,总价差720,770.78元)。本次核算对外运材料填筑按煤矸石填筑(未考虑回填材料费)、外运片石填筑(考虑材料费)。”2019年11月22日,诺立达公司向全景公司出具了鉴定咨询服务费为22,735元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此费用已由全景公司垫付)。2019年12月12日,本院组织双方对于事发地到丽攀公司指认的料场之间的距离进场测量,原被告确认该距离在4.5㎞至5㎞之间。2019年12月26日,根据本院要求,诺立达公司对回填恢复的费用中运距在4.5㎞及5㎞情况下外运材料为煤矸石及片石的综合单价分别进行了核算。其中,外运材料煤矸石(不含煤矸石材料费,包括挖、运、填费用)运距4.5㎞,综合单价为40.93元/m3;运距5㎞,综合单价为43.37元/m3。2020年6月11日,被告全景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外运回填材料系煤矸石还是透水性片石进行鉴定。2020年11月6日,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地质测量队作出地测量鉴字(2020)第001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攀枝花宝鼎特大桥回填处置材料是煤矸石。产生鉴定费134,200元(此费用已由全景公司垫付)。庭审中,全景公司申请诺立达公司鉴定人员出庭,产生鉴定人出庭费用6320元。
一、被告攀枝花市全景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766,987.33元,扣除其已垫付的鉴定费134,200元,尚应支付632,787.33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2元,由被告攀枝花市全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021元,原告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建琳
审 判 员 杜 莉
人民陪审员 何万才
书 记 员 庞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