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3民初1828号
原告: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16楼A1608-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73766Q。
法定代表人:*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27日出生,彝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南充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10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57277420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南充市西河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X213200114。
负责人:李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15104201511315824,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果,执业证号:15104201810035771,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攀高速公司)与被告南充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丽攀高速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作为本案的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丽攀高速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攀高速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