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931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湖北***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