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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某某盾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931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湖北***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