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高盛世建设有限公司

蒲江铭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鼎高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810号
原告:蒲江铭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大兴镇九仙路西段28号1栋1层28号。
法定代表人:熊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高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前街129号1单元14楼7号。
法定代表人:何江豪。
原告蒲江铭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鼎高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蒲江铭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提起诉讼,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江铭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蒲江铭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洛让志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普布卓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